我在2007年与郁南县都城镇五龙村委新灶村签定《二件合同》承包新灶村的荒山地种果,经我挖梯地、整理土地由荒山地变成园地(果园地),由荒山地每亩14800提升到园地每亩39000元,曾值了每亩24200元。合同签定新灶村只收荒山的补偿款,我只收开垦费。2009年镇府征用该地的一部分作垃圾场用地,只给5000元开垦费,我据理力争要24200元才合理,无果,只好收了每亩5000元了之。到了2016年,镇府又征了9亩该园地作垃圾场用地,今次镇府却把9亩的园地款9X39000元全部发给新灶村,不分开另给我开垦费,镇府叫我找新灶村要,但新灶村却违背《二件合同》不给我开垦费,见利忘义。在此问各位律师咨询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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