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17年6月9号,在租房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我在深圳租房的房东提出让我搬走,她以合同里面一个附加条件"如需提前搬离,需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为由,说"合同看清楚,自己加的附加条件,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你可以提前一月告知我方,我们也享有对等权利,现正式通知你,一月后房子收回。"问题1,我想请问,她的这个对等权利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问题2,如果我坚持不搬走,会有什么问题? 在2017年6月17号的时候,她提出让我交房租,因为她是6月9号通知让我搬走的,所以她说房租必须交到2017年7月9号。问题3,请问如果我在7月9号提前搬走,她需要退回我多交的房租吗?问题4,请问我需要交到7月9号吗?谢谢
2021-07-03 11:14由于您提交的问题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短时间内无法给您提供较为完整的专业意见,建议您在9:00-18:00致电*******106由助理安排律师当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