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10月12日到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聘任职搅拌车司机,于10日内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只写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甲方有公司名称和法人代表名字。合同种类未写,期限也未写,最后连签合同日期也没写。公司把两份合同收回,未给本人一份。公司从2012年10月份才为本人缴纳社保。公司安排的运输工作严重超载,违返巜交安法》,并且严重超时加班,每月100小时以上。公司有给加班费,工资以银行卡正常发放。请问,1本人是否可以未签合同要求2倍工资补偿;2以未及时缴社保解除合同并获5个半月补偿金以及足月的失业金。3是否能以超载违法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017-02-12 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