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出门溜狗,不小心弄丢了,之后丁发了悬赏广告。流浪汉戊看到后寻狗,却发现被甲找到,戍想要求甲将狗给他,但甲拒绝了,戍去甲家偷走了狗,将其交还丁,这时戍有权要悬赏吗?狗的所有权是丁、戍、甲三人中谁的?
16天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失物是指所有人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物品。在本案例中,狗属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关于悬赏广告,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遗失人发布悬赏广告,则视为遗失人同意以一定的金钱为代价寻找遗失物,因此悬赏广告对遗失人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本案例中,狗已经被找到了,所以遗失人没有接受悬赏广告,也就不存在悬赏的问题。 至于狗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悬赏公告之日起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因此,狗的所有权应该归国家所有。 关于戍偷走狗并交给丁的情况,虽然戍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财产所有权,但这并不影响狗的所有权的归属。根据上述分析,狗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