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2014年11月份帮朋友担了5万元贷款当时合同做的是二年,到2015年11月份他夫妻二人要闹离婚,我催他们把贷款还了,2016年2月也不知是3月份朋友自己去做了4万元,我不知道他做贷款,银行2016年11月份打电找朋友找不到,打电话给我要我还款,说我合同是二年的他可以自己做,不需要通知我,我有义务还款吗,一四年做贷款的时候有他老姿一起签字的,为什么银行不找他老婆老找我,
2024-11-04 21:10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在2014年帮助朋友承担了5万元的贷款,并且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然而,在2015年底,朋友和妻子因婚姻关系发生纠纷,导致无法偿还这笔债务。 在此情况下,如果您的朋友没有及时还款,那么银行有权要求您作为担保人来履行还款责任。由于借款时有您朋友的老家共同签名确认,因此您也有义务协助还款。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朋友的妻子也在贷款合同上签字,那么她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按照法律规定,配偶应当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该情况并同意这种安排。 因此,建议您尽快联系银行了解具体情况,看看是否还有其他解决方案,如分期付款或其他协商方式。同时,确保保存好所有相关文件记录,以便将来处理此类事务提供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