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6日住房合作社与A公司签订职工住宅购销合同书,A公司自职工住房合作社购买壹园小区7号楼3-301、302号房屋,房屋价款分别为107722.22元、87351.33元,已交费用100000元。1994年 10月26日A公司出具声明,明确赵甲是A公司工作人员,其用A公司的名义所购壹园小区70%产权为其个人投资,与A公司无关,待符合更名条件时配合更名。1994年12月30日赵甲、钱乙(赵甲的配偶)以A公司的名义向住房合作社交付房款97646.7元,二人持有住房合作社出具的收据,收据中交款人栏“孙丙”的签名是钱乙书写(孙丙时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二人在涉诉房屋交付时居住至今,一直未办理
2022-05-29 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