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员可以随便进入曾有吸毒史的人家里进行验尿吗?如果能,依据是什么?如果不能,依据又是什么?
2025-04-12 05:2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依法查获的毒品及制毒工具等,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公安机关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但是,不得多于3次查验,并且每次间隔时间不少于48小时。因此,只要是在公安机关执行职务中发现有吸毒嫌疑的,是可以查验其身份的。但必须是合法查缉,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只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检查公民的身体,而不能由任何非警察机关和人员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