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遇到了一个麻烦,说来惭愧,是自己犯贱不应该犯的低级错误,在15年底认识了一个四川的女人,我们后来建立了情侣关系,在一起的同时我没有给她任何承诺,在此期间她把我的照片传到了她的全民k歌,让我的朋友和家人都看到了,严重影响了我的家庭,就在前两天她给我老婆联系了,她也给我胡搅蛮缠,就在9月15号的时候她来我单位搅合我一下午,最后我们分别报了警,最后在警察同志的协调下达成了共识,我为了出自于事态不要在往下恶化,和纠缠,经过警察同志的商量,我答应补偿她55000元。可事隔两天她却有来找我了,并且还闹到了我的单位。 我们的协议是在达成协商的同时,我们彼此不得干扰对方的生活,如有违反,赔偿金作废
2025-01-13 18:19您好!关于您遇到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应当遵守约定,保持相互尊重和平等合作的关系。如果一方违反了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与对方进行沟通,尝试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伤害。希望您能够妥善处理此事,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