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开了个小店,组织店里的人参加大会,一位56岁的叔叔,参会的路上(上车几分钟吧。因为有两辆车,我没在他那辆车上)心脏病发作,马上送去医院抢救,但还是死了。事前,我们告知过,如有身体不适,不要勉强。安全最重要。他原来就有高血压、肺气肿、冠心病。 请问我需要负责任么? 为了抢救,已经垫付了1万多医药费了。现在还要我赔 偿。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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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尽到提醒义务,不需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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