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替A担保,从B处借得人民币20万元整(借条上写的我是借款人,B把钱给我后我当即就给了A),到期后A未还,后来A到B处把原来的借条改成A直接从B处借得20万元整,而后B消失,A来找我要钱,并要我写一份补充说明以证明钱是我拿走了。请问法律承认补充说明吗?写了补充说明后是不是债务就全部转到我身上了?还有我事实上并没有从中得到一分的好处,难道要承受这不白之冤嘛?
2025-05-08 20:53在您的情况下,您作为保证人,对B向A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您提供的担保是有效的,那么A未能按期偿还债务时,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还款义务。 关于您提到的“补充说明”,它通常用于明确债务转移的情况,即您将原先与B之间的债务关系转移到自己名下。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B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找到,那么这份补充说明可能不会产生实际效果。因此,即使您提供了这样的声明,也并不一定能够改变B的债务状况。 至于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关键在于B的存在与否以及您是否有能力履行该债务。如果您有能力支付这笔款项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您应该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而不是依赖于任何书面文件来确定自己的责任范围。 最后,如果B确实已不存在,那么您可能需要考虑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比如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欠款或其他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获得更具体的指导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