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下,我是原集体所有制员工,在93年公司要求员工交了300元,集资买股票收了员工400元。都出具了收据的,公司在98年宣佈解散了。解散后公司机构和财务都还在的,公司从解散到现在财务处有遗留款的,现在由专人在管理。那这样我那两笔钱可以申张公司退还吗?谢谢!
2025-07-29 02:4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可能有权要求公司退还这两笔款项。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条的规定,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则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因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对价。在您的情况下,公司收取的款项是用于购买股票,且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服务或商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公司违反了与您的约定(即收取款项),因此您有权要求其赔偿。 最后,即使公司已被解散,其遗留的财务状况仍然存在,意味着该公司并没有完全消失,而是依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因此,即便公司解散,其剩余的财务资产也可能被继承或者清算,这部分资产也有可能属于您所提及的两笔款项。 请注意,上述分析仅供参考,具体适用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并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咨询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