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农民工父亲在本地交通事故,头部缝了几针,住院二十天(由于奶奶担心父亲,不幸离世,父亲提前出院),对方全责,医药费8000,保险公司只愿赔偿12000.除去医药费十几赔偿仅为4000元,请问该怎么办?
20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如果该交通事故导致了受害人的严重精神损害,并且该精神损害已经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后果,那么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你作为受害者的近亲属,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全部损失,以及因事故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或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代理。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需要通过专业人士进行详细咨询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