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房主去世,房子公证到妻子名下,签订买卖合同时是她儿子签的,首付款也是她儿子收的,理由是“母亲行走不便”。在银行贷款时房子过户到了妻子名下,证件用的妻子的证件。现在贷款银行已经审批通过。由于房价上涨,现在拒不配合过户。问之前所签合同有效吗?为什么?如果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会支持吗?
2024-11-04 02:19您好!首先,关于您提到的房产继承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有收益和增值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房产证上写的是妻子的名字,也仍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其次,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即贷款银行已审批通过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问题。一般来说,只要双方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并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那么该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再次,如果您认为贷款银行的行为不当或者不合理,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过,在此过程中,建议您与贷款银行沟通协商,了解对方的具体诉求和理由,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事实和证据来确定。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