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纯自诉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

2019-10-10 09:16
1个律师回复
咨询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第四条 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五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的,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自诉人是外国人的,应当提供本人国籍的证明。 第六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同胞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七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和聋、哑、患病等证明。 第八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19-10-10 09:16:48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立即发布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25656今日律师解答 50842

相关推荐
试用了三个月,突然让离职,已签协议,可以要求赔偿么 1回答
房子写孩子名字可以卖吗 1回答
我老公在物流干活,从车上掉下来了摔伤了,没有合同劳动局管吗 1回答
货车老婆名字,出事故老婆用坐牢吗 1回答
你好,一些婚姻问题需要解决 1回答
与12岁女孩发生关系逮捕写谅解书还有用吗 1回答
光缆通信线路安全协议施工方不签字怎么办 1回答
欠花呗借呗收到律师函 1回答
寿县安丰镇有代笔律师吗 1回答
义务教育学校不允住校合法吗 1回答
离婚后房子交契税还要我的复印件吗 1回答
房子出租给个人 没有交供暖费 还有违约金 我可以报警立案吗 1回答
构成累犯中前罪指最近一次犯罪吗 1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合同长期有效的司法解释 1回答
犯什么罪会被扫黑办叫去问话呢 1回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