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下排到企业当董事长及经理是否违法。1999年农业局下属单位良种棉加工厂,厂长是农业局下排的干部叫张玉民,因1999年7月改制,原厂长是发起人入股1O7.67万元,作为大股东成为董事长兼总经理。改制后全公司职工放假,董事长和两位经理(也是农业局下排的干部)变卖公司资产,用公司资金为张玉民本人注册了泰旭化工厂,然后大量转移公司资到泰旭,二百多万元。用公司资金12万元以3分的利息贷给周丽,资金至今未追回。公司审计后。出现以上的情况,董事长当年入的股金,注册后,张玉民便抽逃1O6.3万元,公司亏损222万元。因为三位董事的手续还在农业局。公司亏损后无法运作,两位副董事回农业局上班。三位是否违法?
2024-11-26 00:09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农业局下属单位良种棉加工厂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股东分配、股权转让等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转让、变更登记应当依法办理。在您的案例中,原厂长作为发起人入股1067万元,并作为大股东成为董事长兼总经理,但改制后全公司职工放假,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这可能是由于改制过程中的不当操作或者决策失误所造成的。 此外,对于董事长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因此,董事长将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注册成立泰旭化工厂并进行投资,以及使用公司资金以3%的利息借给他人,都可能导致公司的损失。 综上所述,如果您认为上述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一条或几条,则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建议您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了解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应对措施。同时,也建议您关注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