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一九八四年有十五军政治部批准、离休交地方民政局管理,现已不承认军休,一三年省厅用中办法(1991)11号和(1992)政老字一号文件出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2)政老发字第57号第一款第四条!规定说不符合享受军队离休干部待遇 1被错误处文件依据1982,62号和(1982)194号(1983)145文件之规定交民政局管理 部队证明1份 离休证批准单位是39155部队政治部 证号军字915579号 接收单位威县民政局 日期1984年9月14日 我该怎么办
15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父亲在1984年时属于军队退休人员,并且已经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接管。因此,按照您的描述,他应该已经不再享有军队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 如果您认为这些处理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或者存在其他争议,建议您联系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进行进一步核实和解释。同时,您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请注意,具体的法律程序可能需要您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和详细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