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p2p公司老板跑路,经侦已经立案,投资人可以要求其全资母公司赔偿受害人损失吗?有依据吗?
2025-10-15 11:1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除外。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如果借款人在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时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36%,则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返还;但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未将该条款明确告知出借人,则该条款无效,借款人的利息只能按年利率36%计算。 因此,在本案中,虽然经侦部门已经立案调查,并且可能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投资人是否有权要求其全资母公司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即在借款时未将年利率超过36%的情况明确告知出借人,则投资者有权要求该公司及其全资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借款时已经明确了年利率不超过36%的情况,则投资者无权要求该公司及其全资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只能向借款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