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放贷不交税,是否违法? 有一名国税局干部,2011年3分放贷50万,2012年3分利放贷100万,2013年,3分利放貸150万,三年收利息共六十多万,但此人一分钱税没交,请问,是否算偷税漏税和非法经营?
2024-10-14 14:3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据此,该国税局干部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是属于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该国税局干部的行为构成了“逃税罪”。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公司未经依法登记,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该国税局干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逃税罪”以及“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尽快向当地税务局报告此事并接受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