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女士借给明某七万元,秦女要求明某找个财政供养人员做保证人,于是明某就找了海某做保证人,秦女士感觉自已身体有病,怕以后给孩子造成麻烦,于是要求借条上债权人写儿子的名字,(当时她没考虑到儿子不满十八周岁,现在儿子二十一岁)秦女士把钱交给明某后,明某打了借条,海某在保证人处签了名盖了手印,现在保证人以不认识秦女士儿子和债权人和出资人不是同一个人,还有打借条时秦女士儿子不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来源为由拒不承担担保责任,请问各位律师老师及法官法院会怎样判决?先谢各位老师了。 最佳答案。
17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秦女士与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在此情况下,秦女士将七万元现金交付给了明某,并且签订了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因此,在秦女士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的情况下,如果明某不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那么他需要向秦女士支付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并赔偿秦女士因资金被占用而产生的损失。 至于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保证人海某未能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秦女士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包括偿还本金、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认为自己可能面临法律纠纷,建议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