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负责生产管理的员工私自对外开(委托加工授权书)100万左右,私自盖的公司公章,但被授权生产商实际生产数量达到了360万左右,后来这个员工又私自给被授权生产商补办了360万的发货清单和货物证明一份, 期间员工代表公司收了6万元委托代理费。 后来公司发现此事就以假冒伪劣商品立案(经侦队),经侦对找到员工后(距离开出授权5个半月),员工如实说明了情况。再向经侦说明情况后,员工愿意主动把代公司收受的6万元交回公司(距收受日期5个月左右)。 请问该员工要负多大的责任?
2025-06-08 16:00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该员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对外开具委托加工授权书,并且私自盖公司的公章,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此外,如果员工私下收取委托代理费,也可能涉嫌贪污罪。 然而,员工后来主动将代公司收受的6万元委托代理费上交公司,表明其有悔改之心,也体现了其对自己行为的反思和改正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侦队认为员工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可以考虑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员工完全不负责任。由于员工的私心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员工积极接受警方调查,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以便及时处理案件,避免对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害。 同时,公司也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对于员工的不当行为,应给予严厉惩罚,以维护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