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在甲商场购买由乙厂生产的冰箱一台,同时又购得一部丙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吴某在家中按照说明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几天后吴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为此向法院起诉,状告甲商场及乙冰箱厂和丙公司,要求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责任。 甲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 乙冰箱厂辨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检验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此种情况,目前无证据证明冰箱存在质量问题, 所以不应该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
2026-01-06 12:3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如果吴某在使用冰箱过程中出现了电器短路、漏电等情况,那么吴某有权请求甲商场对冰箱存在的安全隐患负责。同时,因为甲商场销售的是合格的冰箱,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乙冰箱厂的责任,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其是否履行了质量保证义务,并且是否存在过失。至于丙公司的责任,则可能需要考虑其与甲商场之间的关系和是否提供相关的产品信息等。综上所述,吴某可以要求甲商场、乙冰箱厂和丙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具体的责任比例还需根据事实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