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年初对收回表外核销贷款按清收本金的20%,利息的50%计付手续费。现有部分支行为获取手续费收回今年6月份才核销的贷款,又在表内对该户贷款进行贷款新发放,请问这类情况是否违法?
2025-10-19 03:3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因此,您提到的情况可能涉及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首先,按照您的描述,该银行可能存在提前收回已核销贷款并重新发放的行为。这不仅可能损害了原借款人(即已核销贷款的债务人)的利益,还可能导致贷款风险的增加,因为新的贷款可能会以较低的利率吸引资金,但同时也增加了贷款的风险和成本。 其次,如果这种行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也可能构成违规操作。监管部门通常会对此类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并可能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综上所述,建议该银行立即停止这种行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此事,以便得到进一步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应当确保所有业务活动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