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8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均3年,现在第二次合同要到期了,公司提前提出了终止合同,不在续签第三次无定期合同。问公司是否需要补偿,n还是2n?补偿的工资基数是不是解除合同前的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包括加班和各种福利在里面吗)?
2025-03-17 15: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因此,如果员工与公司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其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可以提前通知员工终止合同,并要求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公司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终止合同,且未提供合理理由或程序不合法,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员工在该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确定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即从入职之日起至合同到期之日止的实际工作时间。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例如,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了两年零三个月,那么他将得到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了四年,那么他将得到四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计算中的工资是指员工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不包括加班费等其他形式的报酬。同时,如果公司没有依法支付员工加班费,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员工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