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級學生在上體育課時,自由活動期間離開了老師視線,自己跑去了不能去的地方視線盲區,然後自己摔傷到手腕,當時老師在處理其他學生的糾紛,然後受傷學生被及時送去了醫務室,簡單包扎後去了醫院,醫生說手腕肌腱斷了兩根,已做手術康復中,家長去找學校索要賠償,並認為這件事自己小孩沒責任。這件事,體育老師有責任嗎?需要進行賠償嗎?如果要,賠需要賠多少?如果老師不需要賠償,可學校要求老師要賠償。這合法嗎?(老師是臨聘老師,沒有簽勞動合同〉
1天前一、根據《民法典》第799條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在此案例中,學生的身體受到傷害是由教師的疏忽大意所導致的,教師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二、教師在職業訓練和教學方面應該具備基本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感,應當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但由於教師在處理其他學生糾紛時未注意到學生的異常行動,最終導致學生摔倒受伤,因此教師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三、就賠償問題而言,如果教師的疏忽大意直接導致了學生的傷害,那麼教師應該承擔全部或大部分的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學生的傷害是因為意外事故或者學生本人的過失造成的,則教師可能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四、如果學校對於該事件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並且對學生的傷害存在疏忽,那麼學校也應該承擔一部分的賠償責任。 總之,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必須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避免發生任何風險。如果教師的疏忽大意導致了學生的傷害,那麼教師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如果學校對於該事件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那麼學校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