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经营一家建筑架材租赁店,与路某有合作信任关系。2017年7月23日,经路某介绍杨某租赁赵某的一组架材,并口头保证杨某一个月内返还架材并依照约定支付租金以及架材丢失赔偿金,杨某支付了1000元定金。后因双方对应付款项的数额等事项发生纠纷,赵某称自己记事本中记录的架材与杨某认可的数量不符,杨某拒付差额部分,遂请求路某承担保证负责
2026-03-15 15:01赵某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拖欠租金及架材赔偿金。如果赵某认为自己的记账不准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路某作为担保人,在杨某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款项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路某是否有过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路某在杨某违约时及时通知赵某,或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建议赵某尽快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提醒所有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