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一位名为浩翔,自称为罗志祥御用分身,接过许多酒吧,节目商的活动,这样属不属于侵权?
2024-10-10 09:15尊敬的用户。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作为自己的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和姓名权。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浩翔”是罗志祥的御用分身,并且已经通过商业活动获得了报酬,则可能构成对罗志祥个人形象的利用。 因此,建议您与罗志祥本人沟通确认,了解具体情况后再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同时,如果您认为自己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人的肖像或者姓名,可以考虑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最后,请注意尊重他人权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祝好!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