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公司想与我公司合作,给了我20万好处费,但不是直接给的,是打进别人的卡里的,后来因公司领导不同意并未合作成功,现在我已离职公司,但对方说我的行为是诈骗行为,要起诉我,可这是对方自愿给的,要我帮忙,虽然给了也沒证据,请问我这算什么行为
11天前首先,您需要明确的是,您提供的信息不足以确定您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有人要求提供财务或其他形式的帮助或支持,并且这种请求是出于真诚的愿望和良好的意愿,那么通常不应该被视为欺诈行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涉及金钱或其他财物的交易,如果该交易存在明显的异常或者不符合常理,例如对方要求支付大量款项作为“好处费”,并且没有足够的理由说明这笔钱的来源或者其他合理的用途等,那么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认为是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条件并不是绝对的,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此外,即使您已经离职并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也不能完全排除对方可能因此提起诉讼的风险。如果您担心自己的声誉受到损害,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和建议,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需要保持冷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