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政处罚无主案件需要案由吗
2019-10-10 15:55式,使查获的烟草专卖品处于悬浮的状态,难以处理,只有对烟草专卖品的所有人进行确认,才能对违法行为和违法物品进行处理。因此,对烟草专卖品的无主进行认定是处理无主案件的关键。 如何对无主案件进行认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问题。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第一,执法人员在非经营场所,如路上、车站、物流中转站等地点查获烟草专卖品,当事人当场逃逸,或采取逃避不予认领的方式,执法人员经调查,无法确定当事人的姓名、住址或经营场所,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第二,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查获,或在非经营场所查获,但是可以查明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经营场所,可以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只是当事人采取不予配合的方式,不接受行政机关的调查处理。 对于以上两种情形,有人认为,只要经过公告期公告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仍不来认领或接受处理,便可以认定为无主财产进行处理。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有些欠妥,容易使违法当事人逃避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假烟的当事人。 笔者认为,对于以上两种情形应该分别对待,对于第一种情况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认定为无主案件。而第二种情况,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可以查明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的姓名、固定住址或经营场所等,不管当事人有没有来认领或接受处理,都不能认定为无主案件。执法人员可以对当事人发放询问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不影响执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可视为其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可以通过掌握的书证、物证、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查明违法事实,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烟草专卖品的无主案件认定程序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有专门对无主财产的认定,但是《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认定行政案件中的无主财产,显然是不恰当的。而我国行政法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法对无主案件的处理的规定还比较缺乏,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30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60日并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变卖处理。变卖款上缴国库”恰好对无主案件做了一个必要的补充,但是这个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因为如果是假冒伪劣卷烟则无法进行变卖。福建省人民政府第81号令《福建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也为我们处理无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涉嫌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两次书面通知后60日仍不接受调查处理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依法封存、扣押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依法予以处理”。所以对无主的烟草专卖品必须经过一个法定的公告期公告后当事人不来接受处理,行政机关才能直接该批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