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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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43条第3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 得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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