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以自然灾害让企业关闭合法吗
15天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因此,如果因自然灾害导致的企业关闭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由,且该事由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则行政机关有义务提前告知企业关闭的具体原因和实施日期。若企业在得知这一事实后并未及时知晓并采取应对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或无法继续经营,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决定,并请求赔偿相应损失。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沟通不畅等原因,有时企业可能会错过上述规定的通知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机关也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确保相关事项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告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