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无缘无故在我身上强压罪名 多出三条行政处罚记录,可否要求赔偿,该记录影像本人当兵,及工作,而且在本地也已经造成很不好的名誉影响
2019-07-04 23:23首先,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职业纪律)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 (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二)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三)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 (六)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 (七)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人身、物品、场所; (八)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九)违法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办理证照或者收取费用; (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一)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二)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三)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规定,(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有本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关于对警察的监督是有法律规定的,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九十四条 (上级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措施或者决定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变更或者责令下级机关撤销、变更;发现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九十五条 (外部监督)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对人民警察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九十六条 (督察制度和投诉委员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设立投诉委员会,受理核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依法维护投诉人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有本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