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签了没有多久我们就离婚了,我贷款的担保人是我父母,现在贷款也批了,准备办房产证,公证处不批,说是共同财产,我前夫也愿意为我做证,房产是我个人的,公证处还能不批?
2024-10-16 22:1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购房合同如果涉及到贷款,通常情况下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您和您的配偶已经离婚,该房产仍然可能被视为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您与前夫同意作为共同债务的担保人,并且贷款已批准,那么贷款可能被认为是共同债务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您和前夫都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公证处是否批注的问题,建议您先向公证处询问具体情况。如果您认为自己有权拥有该房产,则可以尝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产归您所有或请求分割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