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财保险怎么赔偿工伤不够十级伤残的

16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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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者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四、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导致住宿费无法提供合法票据的,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予以计算。 五、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需要营养费的,可以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护理费。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护理的,可以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对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死亡赔偿金。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十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以上是关于工伤赔偿的具体规定,具体情况应由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分析和解答。

2025-11-16 23: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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