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诉讼请教求,一,觧除购房合同。二,退还房款。三,被告出诉讼费。结果法官只给出两个答案。合同无效。诉讼费原告出。合理吗?
16天前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再次,如果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购房合同,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了相关义务,则法院可能会认为该合同已不存在,无需再进行判决。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诉讼费用负担不公或者部分诉讼费用负担不合理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因此,虽然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是由于合同已经解除,所以对于原告提出的返还房款和支付诉讼费用的要求,法院可能不会采纳。同时,原告也可以通过申请减免费用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