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目前我遇到这个情况。我与前公司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日期为2019年7月8日-2019年10月8日,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通知我终止试用期合同,期间我与公司协商工作至2019年10月12日。也约定了薪资结算至10月12日。但现公司以我在10月8-12日期间无工作产出为由,拒绝支付我这几天的工资。公司这样做是否合适?我能不能追回这几天的工资?
回答数:714
不合适的,应该及时申请追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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