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律师免费侄子孤儿 只有一个爷爷了 做为唯一的姑姑可以做监护人吗
2020-12-01 11:36《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直接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