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私立整形医院上班,于7月16日入职,9 月23日转正,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10月16日提出辞职申请,拟于10月22日离职,医院负责人说我没有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要扣除我十月份的工资加奖金,请问合理吗
8天前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您的情况下,您于10月16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且希望于10月22日离职,这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于您未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的情况,医院要求扣除您10月份的工资和奖金是不合理的。建议您与医院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