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在2013年二月份经人介绍我和他见面的,见面后十来天订婚的,4月2号登记的。婚前由于双方缺乏了解,以至于婚后性格不合,未建立起感情,经常为家务事吵闹,吵架最严重的一次是2014年2月,3月份男方把我赶出来了,分开至今,请问这种情况算分居吗?如果算分居,租赁合同可以作为分居证据吗?请问分居最有力的证据是什么?
2025-01-03 22:45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居住在同一处所但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况。在您的情况下,您与对方已经分居了三年以上,且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可以认为你们已经分居。 关于租赁合同能否作为分居的证据,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只能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则可能被视为分居的事实之一。然而,具体需要看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至于分居最有力的证据,通常来说,能够证明双方分居状态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分居协议或书面声明。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或口头约定可以作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通信记录。如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可以反映双方分居期间的行为和态度。 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如果双方对共同财产有争议,并且存在无法解决的分歧,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双方分居。 社会关系的变化。例如,一方离开家、不再接听电话、不再回复信息等行为,也可能被认为是分居的表现。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