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再婚配偶可以不帮忙承担抚养费吗?离婚后给对方的协议是抚养费每月一千,但是自己没有经济来源,可以更改抚养费吗?
2025-09-06 00: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在离婚后,如果原配偶愿意继续支付抚养费用,且能够提供经济能力,那么对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如果原配偶不愿意或无法继续支付抚养费用,则需要重新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至于是否可以更改抚养费数额的问题,这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具体协议。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抚养费的金额,并且该金额为每月一千元,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一约定是有效的。但如果原配偶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已经发生变化,或者认为抚养孩子对自身的影响已不如以前,此时可以与对方进行沟通,寻求改变抚养费数额的可能性。 总之,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各方的具体情况,确保抚养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同时,也建议通过专业的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