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大队通知让去办理取保候审,一般申请提交上去几天放人?
2025-03-11 07: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取保候审应当由申请人向侦查机关提出。侦查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在七日以内作出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执行,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检察机关。申请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并填写取保候审申请表。如果申请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或者单位以及国家机关,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