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们是十年前的动迁户,动迁方是城建局下属的房屋住宅开发公司。由于开发公司无力回迁,政府准备接手,用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解决。需和政府重签合同,据说,政府只认当时的房照本的面积,不认和开发公司签的其他条件,请问,这种不按合同的连续性,损害动迁户的利益。政府的行为对不对?我们有没有理由要求政府全盘接受我们,当初和开发商签的合同,
2024-10-13 15:52您好!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我建议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了解清楚政府是否真的打算全面接收您的动迁协议,并且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来完成拆迁任务。 其次,如果政府表示愿意接受您的动迁协议,那么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审查,以确保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最后,如果您认为政府的行为侵犯了您的权益,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