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告我说我打她了并且断了三根肋骨,可是我根本就没有打她,公安机关也传唤了当时的三个证人也都说我根本没有打她,可是18年年底公安机关竟然把这事立成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这半年多也从来没有传唤过我找过我了解事实情况,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有依据吗?合法吗?
2019-06-29 07:4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办理。 如果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是不能再转为治安处罚的。但是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转为治安处罚。具体情形需要根据实际案情来决定能否刑事转治安处罚,如刑事案件不构成犯罪,撤销起诉,可以直接通知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只有刑事自诉案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