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现在住的一套房子,名字是我奶奶的,当初我奶奶去世之前,一直是我家养老,我奶奶四个儿子,我爸最小,我两个大爷是女儿,一个大爷没有孩子,我是最小儿子的儿子,所以奶奶一直最疼我,老辈儿重男轻女,所以当初我奶奶就说这套房子给我,可是没有立遗嘱,只是在最后的时间,居委会的人来家里,做了个证明,但是没有纸质的遗嘱,也没有录音。可是有人证。现在我家想把这套房子卖掉,因为当时我奶奶去世的时候没改房本名,所以现在卖房子需要另外三个大爷签字,结果现在一大爷说,房子应该大家都有,卖了钱得分。想请问一下,当时居委会人来家里这个问题,能作为证据吗?
2025-12-27 05:45尊敬的用户, 关于您所询问的问题,根据您的描述,居委会人员前来家中见证的情况,可以作为证据之一。不过,为了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建议您详细记录当时的谈话内容,并尽可能地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存在遗嘱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且该文件中明确表示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特定个人,则该个人有权出售并获得相应的收益。因此,在考虑出售房产时,应当首先确认是否有有效的遗嘱或其他合法文件。 同时,您提到的大爷们之间的权利分配问题,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当地法院的具体判例进行判断。如果您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以便得到更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