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一年半后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且把报案时门日改为下通知前第七天,合法吗?应怎么办?
2025-10-13 00:34您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报案人或者控告人,并说明理由。 如果您认为公安机关的做法不合法,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立案。同时,您也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上级机关重新审查此案并作出处理决定。此外,您还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