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试用期内 但是用人单位没有提前告知我 工作期间被解聘 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我解聘 用人单位说根据劳动法39条不给我任何赔偿 并且说我在试用期内 有权力解聘我 请问一下我是不是应该有被告知的权利 我试用期内这种情况有没有赔偿呢 谢谢
2024-10-04 12:05在试用期内,员工有权了解其工作职责和要求,并要求雇主提供必要的培训。如果雇主未能及时通知您有关您的工作安排或要求,可能违反了劳动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解聘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 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但这些规定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解雇员工。雇主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否则可能会导致解雇无效。 至于赔偿的问题,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通常情况下,在试用期内,由于员工尚未完全适应新环境,因此公司一般不会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 建议您与公司的法律顾问详细沟通,获取最准确的法律意见。同时,如果您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对待,请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