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请问一下 我在试用期内 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 没有提前通知 在上班的时候解聘了我 甲方用人单位说劳动法39条不需要赔偿可是 合同里又说需要赔偿 请问一下 在试用期我有没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给我赔偿
2024-10-04 11:43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具体到您的情况,由于您在试用期内就被解雇,且双方没有约定任何经济补偿金条款,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您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建议您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