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一个试驾车 后面一个摩托车上面带了两个孩子 ,追尾事故 ,其中一个孩子受重伤 应该是哪方负责。
6天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保险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或者赔偿数额不足,那么需要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前一个试驾车和后一个摩托车属于非机动车辆,他们与前一个汽车(即驾驶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前一个汽车司机并不需要对这起事故承担责任。 至于后一个摩托车上的两个孩子,在没有证据表明他们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他们不应该对这次事故负责。然而,由于他们在车后座上乘坐,可能会增加行车风险,因此可能被视为“无过错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应该由交警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和目击者的证词来确定具体的责任分配。如果您有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联系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