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破产重组,破产人管理人已经进场入住,我和产权方(面临破产的企业)与2016年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到2018年底到期,现管理人催告要求我与他重签合同,合同变更为不定期合同,说破产法赋予了他们这种权力,请问我方的权益如何保证?可以不签吗?
2024-08-27 23:33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会发生变化。其中,对于原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在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债权人在法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并审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按期申报或申报无效的债权,视为放弃债权。因此,如果您在破产宣告前没有对您的租赁合同提出异议并进行申报,那么您的租赁合同可能被视为已放弃债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在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者变更、解除原合同。”这意味着,如果破产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破产宣告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者变更、解除原合同。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您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收到破产管理人的通知后,及时向法院申请确认原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您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原租赁合同,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果您愿意接受新的租赁条件,但担心新合同可能会导致利益受损,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的意见。 总之,面对破产企业的不确定性,保持冷静、理性地处理争议是非常重要的。希望这些建议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