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一个公司(甲方)于2012年转让给当地的一家囯有公司(乙方),协议约定甲方公司转让移交乙方后,甲方的二位管理人员被乙方聘用为乙方的兼职顾问,待遇同乙方的部门经理相同,聘期为3年.期满后乙方再发1年工资。公司移交后:甲方的二位主要管理人员在乙方被转让的公司履职,履职期间并没有拿到乙方部门经理的工资待遇,期满后也没有再发给1年的工资,但是在乙方被转让的公司里签订劳务合同又做了二年。请问我现在起诉乙方补齐履行顾问期间同乙方部门经理的工资和再 补发1年的工资。能胜诉吗,
2021-01-02 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