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8法律咨询热线,老年夫妻有一处西城区的私有楼房,其中一方生前留有公证遗嘱,去世后将他持有的份额留妻子,继承人去西城房屋管理部门办手续时,工作人员要求再办理一个继承公证,原公证书里明确表示此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方有公证遗嘱了,为什么还要办理继承公证书?
17天前尊敬的用户,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您在办理房产继承过程中遇到困难,建议您及时联系当地的公证机构或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他们可以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和帮助。 一般来说,如果您的父母生前已通过公证遗嘱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指定给配偶,并且配偶也接受了这份遗嘱,那么在办理房产继承的过程中,通常不需要再次办理遗嘱公证或者房产分割协议公证。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房产存在争议、产权不清晰等问题,可能需要重新确认房产归属或者对房产进行分割等操作,这时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因此,具体到您提到的情况,由于您提到的遗嘱已经过公证并明确表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理论上不需要再办理继承公证书。然而,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建议您向专业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详细的信息和指导。